【案例】
A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因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曾在2017年3月、5月、9月因销售非法渠道卷烟被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罚,鉴于王某的多次违法经营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以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为由,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最终在9月20日依法取消了王某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2019年9月,王某再次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烟草专卖局审核后发现,王某因违法经营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于是作出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案例中,王某在2017年3月、5月、9月因销售非法渠道卷烟被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罚,属于一年内多次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以,王某在2017年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后,就丧失了3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即在2020年9月20日前无法再次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王某于2019年9月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其违法行为的间隔时间尚未满三年,因此,A县局对王某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