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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两家店,卷烟不可相互调剂
发布时间: 2020-03-24
案例 B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在县城经营一家超市,他的妻子在农村老家经营一家便利店,两家商店均以王某的名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疫情影响,王某的妻子春节前订购的一些

  案例

  B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在县城经营一家超市,他的妻子在农村老家经营一家便利店,两家商店均以王某的名字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疫情影响,王某的妻子春节前订购的一些高档卷烟出现滞销现象,于是王某就将滞销的20条高档卷烟调剂到县城超市进行销售。B县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相应处罚。王某认为这些卷烟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的货,而且都是自己名下的卷烟,不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本案例中,王某在县城经营的超市和妻子在农村经营的便利店,属于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王某从妻子的便利店拿来的卷烟,虽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属王某名下,但不是王某以县城超市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所以,王某被查获的20条高档卷烟,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此,B县烟草专卖局对王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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