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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烟草专卖许可证违法也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 2020-01-20
案例 2019年5月,经A县烟草专卖局批准,周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卷烟经营业务。同年7月,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周某的商店依法检查时,查获其非法经营的卷烟2条,同时,在其

  案例

  2019年5月,经A县烟草专卖局批准,周某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卷烟经营业务。同年7月,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周某的商店依法检查时,查获其非法经营的卷烟2条,同时,在其店内查获大量已销售的真品卷烟条盒包装。据了解,该批卷烟系周某从周边地市收购后,在店里拆盒零售,这些条盒包装为零售后的卷烟包装。经进一步调查,周某已销售卷烟中的1200余条是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前销售的。

  周某销售烟草专卖品在前,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后。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周某非法经营卷烟24万支,涉案金额13万元,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A县烟草专卖局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定罪后取消了周某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周某认为,A县烟草专卖局于2019年7月查处其非法经营行为时,他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更不应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周某违法行为发生在前,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后,属于未经行政许可发生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例中,周某非法经营卷烟24万支,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本案例中,周某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A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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