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了一份王某甲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罪的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年5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滕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依法对其驾驶的车牌为鲁******的汽车依法进行检查时,明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发现其车上有被举报违法运营的香烟、要求检查的情况下,采取驾车强行撞击执法车辆等暴力手段抗拒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法,造成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受伤、两部执法车辆损坏。
经鉴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人体轻微伤,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448元。
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