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未经烟草经营许可,先后多次到本市和平区**道**号天津市**烟酒店向经营者程某某出售疑似伪劣的各品牌香烟;先后多次到本市和平区**道**号**层**天津市和平区**酒店向经营者张某某出售疑似伪劣的各品牌香烟。2017年8月11日,经烟草专卖局检查,程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收购但尚未售出的各品牌香烟共计57条被依法查获,张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收购但尚未售出的各品牌香烟共计33条被依法查获。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经天津市烟草公司第一分公司估价,上述程某某处香烟价值人民币30098.4元,上述张某某处香烟价值人民币23250元。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存放于本市东丽区**庄**号内的各品牌疑似伪劣香烟共计1306条被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路分局查获。同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北京市公司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经天津市烟草专卖局涉烟案件违法物品价格认定中心估价,上述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7106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