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老板经营卷烟零售店多年,打算让儿子继承店铺,准备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名字变更为儿子的名字,能行吗?
吴老板将自己经营的店铺转让给了于先生,打算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名字变更为于先生的名字,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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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允许,什么情况不允许?今天咱们就来聊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经营者姓名变更的那些事儿。
1.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变更!
零售客户陈大爷经营着一家卷烟零售店。由于陈大爷年事已高,无法继续管理店铺,其店由儿子小陈继承经营。小陈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经营者姓名的申请。
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理了小陈提出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依法为其办理了证件变更手续。
划重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此,案例中烟草专卖局依法受理小陈提出的变更许可证经营者姓名的申请,并为其办理证件变更手续。
但是,下面这种情况,也是“子承父业”,就不可变更了!
2.持证人过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人申请变更,不可变更!
零售客户刘大爷因突发疾病去世,其店铺由儿子小刘继承经营。小刘之后向烟草专卖局提出了变更许可证上经营者姓名的申请。
然而,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小刘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划重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老刘突发疾病死亡后,其名下的许可证已丧失继续存续的条件。因此,小刘无法延续其父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注销。所以,A县烟草专卖局对小刘办理变更手续的申请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一人持证,另一人注资,申请变更为另一人,不可变更!
王老板经营一家烟酒超市。今年4月份,他的朋友张先生提出与王老板合伙经营,在签订了合伙协议后,张先生以此为由向烟草专卖局提出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申请。经审核后,烟草专卖局认为张先生的申请不符合变更条件,于是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对王老板名下的许可证进行注销,并要求他们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划重点: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体工商户王老板吸纳了新的合伙人张先生,在签订合伙协议后,显然已经改变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且烟酒超市的经营主体也发生了变化。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在案例中,张先生以与王老板合伙经营的方式来提出变更持证人的申请,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应依法进行注销,否则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接手店铺,将许可证姓名变更为接店人,不可变更!
零售户梁先生刚接手一家烟酒店,这家店之前的店主将店铺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同转让给了梁先生,梁先生打算申请变更许可证持证人姓名,却被告知不可变更。
划重点: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因此,按照上述规定情形,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如果梁先生想继续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应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