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县卷烟零售户王某在县城经营一家便民社区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个月底,执法人员在王某店内查获20条“南京”(红),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A县烟草专卖局按照相关规定将此案进行移送,由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王某进行了处罚。本月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又在其经营场所的柜台内查获“南京”(红)51条,经鉴定均为假烟。
事后,A县烟草专卖局在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王某进行处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了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但王某认为,自己已经被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A县烟草专卖局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针对王某销售假烟的违法行为,应该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一事不二罚”的“罚”是专指“罚款”,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处罚。王某销售假烟的行为,只能处以一次罚款,但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
所以,针对一次性查获王某51条假烟的违法行为,A县烟草专卖局在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王某进行处罚的同时,是可以作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
此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王某自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起的三年内,不能再申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