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月4日,Z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在该县东城办事处某小区的阳光便利店柜台内依法查获无喷码某品牌香烟25条。
经过进一步检查,工作人员发现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经营者姓名为陈某,但商店实际经营者为马某某。经询问得知,陈某在半个月前外出经商,已将该店转让给马某某,马某某一直使用从陈某处转让来的许可证。
【分析】
首先,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陈某将许可证转让给马某某,两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许可证。马某某用转让来的许可证从事香烟经营,属于无证经营。
此外,Z县烟草专卖局会在对25条香烟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做出相应处理。若鉴定为真品香烟,则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马某某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若鉴定为假冒伪劣香烟,则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马某某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