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零售客户,我于2018年4月14日取得现在店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办证后我因为家庭原因一直没有订烟,许可证要被收回吗?
答:你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一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您2018年4月14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直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当地烟草专卖局可于2018年10月14日收回您的许可证;若无法收回的,可自2018年10月14日起公告一个月,公告期满视为收回。
若您想继续经营卷烟,在许可证被收回后,可以重新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