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不久,一朋友家的孩子要结婚,想购买80条“红南京”。刚好我家有75条“红南京”,打算以零售价格全部卖给他时,遇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市场检查,他们教育我说这种销售行为属违法行为,不可以!请问: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他们说得对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