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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携带卷烟管理的多方位思考
发布时间: 2018-05-23
当前,在处理异地携带卷烟超过限量的案件中,烟草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

  当前,在处理异地携带卷烟超过限量的案件中,烟草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对于国产烟和外国烟并没有予以区分。

  实践中,对异地携带卷烟的处罚作了一般规定:(1)以50条为基准,对超出部分予以处罚;(2)超量部分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由当事人选择超量部分计算处罚金额。笔者认为,《规定》在给个人携带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专卖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思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异地携带卷烟只要超过限量1倍以上,即构成违法。同时,由于违法行为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将整个违法行为拆分为限量内的50条卷烟是合法的,而限量外的超出部分卷烟是违法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收益最大的是个人携带数量的大幅增加。过去,消费者受限于数量限制,在携带礼品用烟、红白喜事用烟和探亲访友用烟时十分不便。很多消费者由于不知晓国家的限量规定而超限量携带,不仅违法,而且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有些人也难免抱怨,觉得限量规定不合理。而50条的限量规定出台后,就能基本满足消费者的日常需求,对于特殊需求,也能提供完整的合法化渠道,这体现了专卖制度与时俱进的方面。

  但是,就专卖管理而言,由于各地品牌适销度不同,有的地方品牌畅销货源紧俏,有的地方品牌滞销货源过剩,造成地区间卷烟零售存在差价,一些违法分子通常会因此利用非法渠道卷烟谋取不当得利,这在省际毗邻地区表现尤为明显。他们时常通过客运班车进行随身携带,数量一般都是50条以内,而最高50条的携带数量的规定,无疑给他们违法提供了方便。客观上确实为违法经营卷烟者提供了便利,“蚂蚁搬家”、“人货分离”、“分箱托运”等违法倒卖卷烟行为层出不穷,专卖执法工作遇到了极大的考验和难题,现实执法过程中往往对个人携带50条以下卷烟行为较难甄别定性。

  笔者认为,烟草专卖法律规范的对象主要是烟草专卖品的经营秩序,而对自用消费行为一般不作法究。除却超量携带、超量邮寄、承运无证烟草专卖品等行为外,施用法律法规来处罚的相对方应为经营行为。既然个人携带50条以下卷烟行为不可能涉及超量携带,那么我们从专卖管理多角度地来分析、思考,可以从审查当事人携带的目的着手,如果是经营行为,可根据证据事实以无证(批发、零售)经营、无证运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定性。

  笔者认为,对于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可以从以下几点转换监管的视角。

  其一,由于限量的提高,过去一些属于违法的行为已经合法化。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于个人携带50条以下的事实可以忽略。虽然这并没有达到处罚的标准,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因此,如果上述烟草制品中从同一买主那一次性购进超过50条的,那么,出售方就有可能构成无证批发行为。这就要求专卖稽查员转变思维惯性,将调查的视线转向卷烟的来源上来,不放任任何涉烟违法行为。

  其二,联合客运部门对其所携带的卷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两年内屡次、多量携带卷烟或有案底的烟贩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无证运输、无许可证销售烟草专卖品为调查取证的方面进行查处。

  其三,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对个人携带当事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查证是在当地办理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根据取证实际情况,可以以无证运输、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处罚。

  总之,面对涉烟违法活动的新变化、新情况,应按国家局提出的“三拼”要求,加强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证据意识和经营案件意识,深挖细究,通过事实和证据说话,辨清“个人携带50条以下卷烟”行为,现违法者之原形,斩其爪,灭其志,才能完成专卖管理工作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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