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已过,国庆节将至,一些零售店挂出了“回收名烟”的宣传牌,想要回收一些节日用烟,并在店内销售。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回收香烟并在店内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违法的,还会被处以罚款。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会向零售户低价兜售一些号称是“节日用烟”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些零售户贪图小利,回收这些假冒伪劣卷烟销售,同样违法。
笔者在此提醒各位零售户,要坚持守法经营,不回收香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