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月6日上午,山东潍坊临朐县局专卖执法人员对某连锁超市一家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悬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为前任店长肖某。
根据现任店长刘某介绍,店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上任店长在任期间办理的。刘某认为,他们的超市是连锁经营,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集体办理,不需要更换证件。经过专卖执法人员的详细讲解,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对许可证登记事项进行了变更。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因此,连锁店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必须为实际经营者,也就是现任店长。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