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无证运输卷烟,专卖人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4月9日上午,执法人员在会仙一路进行检查时,在零售户赵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违法卷烟25条。经查,该批卷烟为赵某驾车从临县购买后运回店内准备销售的。由于其异地携带的卷烟未超过国家规定的50条限量,于是执法人员以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违法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在会仙二路检查时,又从赵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其从临县购进的违法卷烟35条。经查,赵某以经营为目的,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对卷烟进行异地携带。于是,执法人员对其两次违法行为进行合并调查,认定其构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对此,赵某认为自己每次异地携带卷烟数量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量,不应受到处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赵某以经营为目的,采用化整为零、少量多次的方式异地携带卷烟,虽每次运输数量均不超过最高限量,但两次累计数量超过50条,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应该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