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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烟税制度的演变过程
发布时间: 2019-10-30
民国初年,由于军阀混战,军费开支很大,北京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筹议整理烟类税务,但基本沿用原来旧有的对烟类产品的征税办法,由征收局稽征。 民国三年(1914年),当时财

民国初年,由于军阀混战,军费开支很大,北京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筹议整理烟类税务,但基本沿用原来旧有的对烟类产品的征税办法,由征收局稽征。

民国三年(1914年),当时财政部已库款奇窘,考虑到烟类产品属奢侈品性质,为消费物大宗,各国均重课其税,以示寓禁于征之意,乃筹议加征烟类特许牌照税。特许牌照税是一种特种营业税,也由征收局稽征。国民四年(1915年),北京政府考虑对烟草实行专卖,建立了公卖局,制定公布了全国烟酒公卖办法和公卖局的暂行简章。

推行公卖制的行政管理机构是北京政府的烟酒公卖局和各省的烟酒公卖局,省下划分区域,设置若干个分局,实行官督商销。凡商民买卖烟类都须通过公卖分栈或支栈,如四川省公卖局,对本省产销的卷烟在产地或起运地照市价征收2%的公卖费,行销省内概不重征;外省输入的烟类,由指定销区的分栈征收公卖费。分栈、支栈招商承办,承办者即称为分(支)栈的经理人,经理人要先缴纳押款,由各局分别征缴。由于公卖费、押款、罚款等公卖收入全部属中央财政收入,因此实行公卖后,北京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增,每年烟类公卖费约三四百万元,所有各分栈代征公卖费准提5%的“利益金”。

当时,烟类特许牌照税与公卖费有许多相异之处:其一,公卖费起于中央,而烟税则成于各省;其二,公卖费名称单一,烟税则种类繁多;其三,公卖费有从价之规定,烟税则从价从量,参差不齐。但两者性质上同属于消费税,正因如此,民国八年(1919年),部分省有税费合并现象,四川省烟税与公卖费合并征收,税率为价格的25%。
 

民国16年(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党政府从北洋军阀政府中接过衣钵,把有大量财政收入的公卖制和旧税制承袭了下来,民国16年6月即公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和《烟酒牌照税暂行条例》,其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方法是增加对商民的征取,加强对税收的稽查,并把原先分散于地方或驻军的烟利更多地集中于中央政府。

条例规定,烟类销售应由公卖局规定价格,以20%为公卖费率。同时,对以烟草大宗批发者,每年收烟类牌照税100元;对零卖营业的,分别征税。甲等零卖营业(有店主营),每年收税40元;乙等零卖营业(有店兼营),每年收税20元;丙等零卖营业(无店经营),每年收税5元。民国20年(1931年)7月,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对原烟酒牌照税进行了修订,对以烟类大宗批发给零卖商人者为整卖营业,分三级征税。(甲)卷烟厂商之分公司及经理分销处,每季纳税银100元;(乙)趸批买卖之烟草行,每季纳税银40元;(丙)经营各种烟类批发店,每季纳税银20元。对贩卖烟类零售消费者,为零卖营业,分5级计征税款,税额每季为0.5~12元不等。烟类牌照税由各烟酒事业局征收,收入除中央留1/10以外,其余归各该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民国23年(1934年)6月,财政部召开第二届财政会议,决定自当年7月1日起将各省烟类牌照税完全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收。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政府迁都重庆,以加强税收为由,于1941年7月公布了《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民党统治区内各省的烟类一律依照“统税”原则征税。所谓“统税”就是统一过去繁杂的货物税捐,而代之以一物一税的内地税制,一税之后通行无阻。

《条例》规定,烟类税分烟叶、烟丝两种,烟叶照产地核定完税价格征收30%,烟丝税征收15%,由财政部税务署所属税务机关征收,实行产地一道征收不再重征,属于国家税收,地方不得重征截留,全国采用同一税率,中外商人同等待遇。国产烟类税制的实行完全废除了公卖制度,过去未实行定额税制而仍按旧法征收公卖费的地区,至此税制才归于统一。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5年,国民党二中全会作出提高奢侈品税率的决议,以胜利之后,复员建设需用浩繁,为充裕库收,平衡收支为理由,将国产烟类税率提高,规定烟叶税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征收50%,烟丝征收30%。

北洋军阀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烟税,虽然给他们的政府增加了很多财政收入,但这种收入主要不是用之于民,而是被旧政府镇压人民、挥霍浪费掉了。烟税制度虽经逐步整理与统一,但也没有起到多大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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