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努尔哈赤1583年起兵到建都北京,中国半个多世纪是满州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经济关系、政治制度以至道德习俗等都带有大变动时期的深刻烙印。清太爱新觉罗·皇太极正处在这一变化时代的后期。这期间,恰好烟草的传播与发展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清太宗关于烟草的政策——从禁烟到解禁,是他整个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反映了关外烟草和吸烟习俗发展的一个侧面。
清太宗最初对烟草持否定态度,但禁律多局限于禁“小民”而不禁诸贝勒。王先谦《东华录》载天聪九(1635年)清太宗与大臣关于禁烟的一段对话:
上谓贝勒萨哈廉曰:“闻有不遵烟禁犹自擅用者。”对曰:“臣父大贝勒曾言,所以禁众不禁请贝勒者,或以我用烟故耳。若欲禁止用烟,当自臣等始。”上曰:“不然,诸贝勒虽用,小民岂可效之?民间食用诸物,联何尝加禁那!”又谓固山额真那木泰曰:“尔等请臣在衙门禁止人用烟,至家又私用之,以此推之,凡事俱不可信矣。联所以禁止用烟者,成有穷乏之家,其仆从皆穷乏无衣,犹买烟自用,故禁之耳。不当禁而禁,汝等自当直谏,若以为当禁,汝等何不痛革?不然外廷私议禁约之非,是以臣谤君,以子谤父也。”
清太宗对烟草在边廷贸易中采取了较为严肃的态度,尤其限制进口。朝鲜《李朝仁祖实录》载谓:
戊寅(1618)年八月甲午,我国人潜以南灵草(即烟草)入送沈阳,为清将所觉,大肆诘责……转入沈阳,沈人亦甚嗜之。而虏汗(指清太宗),以为非土产,耗财货,下令大禁。
禁止贩运和销售是禁烟的重要环节之一,满文盛京刑部原档(下称《刑档》)中有一起关于查处朝鲜人于崇德三年(1638)六月十二日运烟草到满州发卖的案件,云:
二十二名朝鲜人来时,将一马所驮之烟,处处发卖,另一马空来。户部参政昂金查出,系驻防东京镶白旗哈囊阿当值,然哈囊阿因家里出痘未护送,由一拨什库、五名甲士护送前来时,竟准其乱卖。遂移送法司拘审,因哈囊阿未来,乱卖是实。哈囊阿尔家中有事,应告吴尔噶纳,令其代尔之班,竟使常人护送前来,以致乱卖。哈囊阿以规定之罪,护送六人各鞭五十。
吸烟虽不合法,但民间偷吸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然违禁吸烟应定何罪和如何发落似没有明文规定。《刑档》中有崇德三年十月唐贵氏受监禁中吸烟遭鞭挞一案:
初四日,正兰旗唐贵将喀尔喀蒙古携来后,未交付防守章京,经直还家,致使喀尔喀马匹被人乱拿。兵部官奏入,上命将唐贵饿禁两日。在因禁时,唐贵抽烟,被镶红旗佟什禄付法司拘之,审实。唐贵鞭八十。
清太宗时禁烟,那时制作烟具也是不允许的。《刑档》中记有崇德三年陈家茂守备制烟袋被其仆告于官而受罚一案。
十一月初八日正白旗大凌河守备陈家茂被其包衣(家仆)坦尔、宋亚美、宋有明于讦于法司:“陈家茂做烟袋卖给铺子。”审实应鞭陈家茂八十二、贯耳,俱准折赎;又罪(罚)银九两,共罚银四十二两三钱。
崇德四年,清王朝决定采取更加严历的禁烟措施,并规定惩治办法。6月26日户部严申禁律,颁布禁烟告示,告谕官民人等,“不许种,不许吃卖”,告示如下:
户部示谕官民人等知悉照得丹白桂(满语:烟草)一事,本许载种,不许吃卖,本部禁革不啻再三,近日王府贝勒、贝子等俱已禁止,间有梗法。愚民竟不遵守,仍旧栽种吃卖,岂不想从前无丹白桂时亦何损于人?自今以后,务要尽革,若复抗违,被人捉获,定以贼盗论:枷号八日,游示八门,除鞭挞穿耳外,仍罚银九两,赏给捉获之人。
然,清太宗禁烟之举,实际上事与愿违。此时吸烟之风在各地蔓延开来,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包括日本、朝鲜禁烟均不成功。何况,当时的禁烟政策前往往是禁下不禁上,王公贵族以至小民中,吸烟者照吸,民间种烟者照种,禁而不止,没有什么实际效果。尤其是种烟,在告示颁布后法不可说不严,然而种烟是一项商品性很强的生产,法轻利重,农民继续经营此业,可谓法不治众。
清太宗从禁烟到解禁,撞了南墙即回头,可谓识时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