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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案件为什么审判结果却不同?
发布时间: 2019-06-19
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联合当地公安人员查获了王某、刘某正在交易的违法卷烟60条,案值1800元。经查,王某、刘某均为A县卷烟零售户,刘某在王某店内购进卷烟后再分销给其他零

  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联合当地公安人员查获了王某、刘某正在交易的违法卷烟60条,案值1800元。经查,王某、刘某均为A县卷烟零售户,刘某在王某店内购进卷烟后再分销给其他零售户以赚取差价。经鉴定,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于是,A县烟草专卖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刘某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鉴于两人初次违法,对王某罚款900元,对刘某罚款90元。

  对此,王某、刘某心存疑惑:双方是在交易过程中被查获的60条卷烟,品牌、数量、金额完全相同,为什么处罚的结果不一样?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所以,王某一次性向刘某销售卷烟60条,虽然均为自己商店内的卷烟,但已经超过了上限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所以,刘某从王某处购进违法卷烟60条,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王某、刘某虽然在交易过程中被查获的卷烟品牌、数量、金额完全相同,但因双方构成的违法行为不同,所以两人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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