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物流寄递环节的烟草专卖监管是有效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的关键一环。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督促相关企业自律并积极参与,确保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监管既充分履职又不超越法定职权,是烟草专卖部门需要研究的课题。
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监督的主要法律认识问题
对相关概念法定含义理解不透。部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法律法规中"信函""包裹""邮件"等概念法定含义理解不透彻,简单地把"包裹""邮件"等概念等同于"信函",从而形成只有公安、检察机关追查刑事案件才能对寄递环节的"包裹"进行检查的错误认识,导致监管物流寄递行为底气不足。
对监管部门法定职责把握不准。按照《邮政法》及相关规定,对物流寄递行为的监管涉及主管、安全监管和其他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多个部门。部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把握不准,甚至对自身职责也不够清晰,导致联合执法上不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导致工作缺乏主动性。
对经营主体法定义务梳理不清。部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快递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梳理不够清晰,在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时"宽松软",单以奖励引导,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施加的惩罚却不够,未能充分调动寄递企业及其从业者参与打击非法寄递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违法行为法律性质认定不当。一些专卖执法人员误认为每次只寄递2条假冒卷烟、走私烟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执法上不敢主动作为甚至网开一面。
物流寄递环节监管的现行法律规定
烟草专卖品邮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邮寄和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超过限量的按照无证运输情节较轻的情形进行处罚。同时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2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由此,依法打击非法寄递卷烟行为必须明确三点:非法邮寄行为属于无证运输的一种;有限制地允许邮寄卷烟、雪茄烟是为了满足群众的消费所需,邮寄对象只能是合法进入消费流通领域的卷烟;假冒伪劣卷烟、走私烟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能进入消费流通领域,因此不适用限量邮寄、携带的相关规定,无论价值大小、数量多少均应按照无证运输情节严重予以没收。
监管主体及其职权。按照邮政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监管主体分三个层面,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邮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专卖主管部门。《邮政法》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对"信件"(信函、明信片)以外邮件的检查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检查、扣留。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快递业务经营企业的电子数据。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因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依法对邮政寄递环节的非法寄递烟草专卖品行为进行监管。
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义务。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即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的,对邮政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寄件人的法律义务。寄件人交寄邮件,应如实提供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法强化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监管之策
依法强化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监管,必须充分发挥物流寄递环节各监管部门的职能,督促经营主体和寄件人严格履行收、寄烟草专卖品的法定义务。
充分履行烟草专卖部门的主管职责。其一履行好查处职责。对于非法邮寄烟草专卖品的案件线索,应当在法定职权内及时查处。其二履行好情报收集分析职责。要定期收集分析制售假烟、走私生产、集散及其团伙信息,掌握非法寄递假烟、走私烟的重点始发地和重点人群;定期研究寄递假烟、走私烟的包裹特征和非法寄递的表现形式,总结非法寄递卷烟包裹的判断方法,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其三履行好鉴定处理等职责。除及时完成涉案物品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外,应当增强专卖人员现场识别卷烟真假的能力,尽可能减少对合法寄递真品卷烟的影响。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物流寄递环节各监管部门职权不同,烟草专卖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增强打击非法寄递烟草专卖品的合力。其一加强日常联合执法检查。对物流寄递企业的区级中转站、市级分中心,烟草专卖部门应该积极联合当地邮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借助邮管部门邮件、快件(不含信件)开拆检查权,强化对来自非法寄递假烟、走私烟重点始发地包裹的检查;充分借助邮管部门对企业快递业务电子数据的现场检查权,扩大线索来源或扩大战果。其二加大涉烟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线索,专卖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通过公安机关获取邮政、快递企业的服务信息和技术支持,从而深挖利用物流寄递渠道销售假烟、走私烟的网络。
督促寄递主体强化自律并积极参与监管。一是严惩违法收寄件行为。各地查获的问题包裹中,大量存在寄件人身份信息不实以及一次多件、多次交寄的问题,很明显收件验视和核实寄件人身份信息等法定义务没有得到严格履行,但鲜有寄递业务经营企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专卖部门应该积极加强与重点地区烟草、邮管部门的协作,积极向寄件地邮管部门移送线索及相关证据,切实加大对违法收件企业的追责力度,使其对法律心存敬畏。二是为寄递业务经营企业履行法律义务提供帮助。配合企业加大烟草专卖品寄递的法律宣传教育,为其提供假烟、走私烟重点寄发地等信息以强化过机检查,加强其从业人员卷烟真假辨别的培训。三是建立烟草部门与寄递业务经营企业的协作机制,通过奖励政策鼓励其积极向烟草部门移送非法寄递假烟、走私烟的包裹,并配合调查处理。
严格遵守检查处理的程序规定。对物流寄递环节进行烟草专卖监管的前提是"法律另有规定",严禁"非法""私自""擅自"检查扣留邮件、快件,对寄递经营企业以及非法包裹的检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专卖部门对寄递业务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或对不确定是烟草专卖品的包裹开拆检查,应当联合邮管部门进行,同时严禁检查信件。
强化重大典型案例宣传。惩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只有切实加大重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才能充分发挥惩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应该主动邀请重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形成震慑力,让拒绝收寄假烟、走私烟成为各寄递业务经营企业的共识,让不寄递假烟、走私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