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非法经营卷烟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7日,被告人黎某甲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省瑞昌市一徐姓男子处购买329条卷烟,准备零售牟利。该批卷烟由瑞昌市某物流公司承运,从瑞昌市运至南昌。2018年1月11日上午10点多,黎某甲委托其妹妹黎某乙到该物流公司收货时,被民警和南昌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卷烟329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共价值人民币76124.76元。
2018年1月11日,黎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76124.7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