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和县人民法院对“2018.8.2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另6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寿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兵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随着6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决,漳州平和“2018.8.2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到案人员先后已有8人被判处不同刑罚,总刑期64年,罚金160万元。
“2018.8.2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深挖严判对涉假案件的追刑工作树立很好的标杆作用,对不法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