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王某向A县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交了齐全、合法的申请材料,A县烟草专卖局当场受理,并安排两名专卖管理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后依法进行审批。次日,专卖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王某在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审核后,私自从他处购买卷烟,摆到店内柜台上进行销售。于是,A县烟草专卖局以无证经营为由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将案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对此,王某心中不解,认为A县烟草专卖局已经受理了他的办理申请,虽未颁发许可证,但已在审批期间,不能按照无证经营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分析
已准予行政许可,但在审批期间尚未完成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所以,A县烟草专卖局虽然准予了王某的办证申请,但该行政许可尚未完成,此时王某销售卷烟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所以,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责任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局没有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
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对王某做出的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