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属于新型烟草制品,所在行业近两年快速发展,但由于其法律定位的缺失以及监管政策的不明确、不统一等原因,亦不乏相关经营者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案例。
2014年是中国的电子烟元年,大小型电子烟均粉墨登场,进入2018年,电子烟一跃成为资本行业的风口。
在2019年“3·15”晚会上,央视曝光了电子烟中尼古丁含量、甲醛含量超标等问题,给炙手可热的电子烟浇了一盆冷水,表明了政策监管的一个态度,即给情绪高涨的电子烟行业降温。即便如此,电子烟行业仍未偃旗息鼓,在资本强力加持下,众多企业投身于此。监管政策的不明朗,一方面导致了国内电子烟行业的遍地开花,井喷发展;另一方面也令电子烟经营者如鲠在喉,桎梏了行业的通畅前行。
一、电子烟产品分类及行业现状
电子烟产品结构包含烟弹(烟油)、电子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电子烟产品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蒸汽式电子烟,也称雾化电子烟,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电子烟,基本原理是将含有烟碱、香精等成分的丙二醇和甘油混合物的烟油经雾化器加热或超声雾化,产生类似于卷烟燃烧的雾气,供人们吸食。如美国的JUUL即属此类。
目前国内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烟主要是该种蒸汽式电子烟。蒸汽式电子烟换弹方便、危害小、污染小,但最大的缺点就是无法模拟真烟的口感,烟油的口味只能尽可能模仿烟草的味道,但是仍与真烟带来的口感有差距。
第二类: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属于介于传统卷烟与蒸汽式电子烟之间的新型烟草制品,是通过电子高温装置加热烟草,使其产生含有尼古丁和其他化学物质的烟雾。如日本的IQOS即属此类。
加热不燃烧电子烟本质是对烟草的加热,其有害物质对比真烟减少了90%,更重要的是,其无论是击喉感还是吸烟方式均与真烟接近。因此,加热不燃烧电子烟一度被认为是未来烟草行业的发展方向,IQOS一经推出便迅速抢占市场份额,短时间内IQOS风潮便席卷全球。
目前的电子烟行业领域中,蒸汽式电子烟占据主要市场份额。但是由于监管政策原因,目前此类业务主要集中存在于小型企业之中,上市公司为规避风险,主要以目前暂不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监管的电子烟烟具为主,或者是即便生产电子烟产品也是以销往海外为主。新三板挂牌公司中,主要是生产电子烟及相关烟具的系类产品,极少有企业直接生产烟液(烟油)或烟草,烟液(烟油)或烟草一般由由客户提供或向客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
下表是从“巨潮资讯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报告中检索的关于目前电子烟行业主要的上市企业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产品类型及经营情况。
公司 类型 |
名称(上市/挂牌代码) |
产品类型 |
经营情况 |
上市公司 |
集友股份(603429) |
蒸汽式电子烟弹 |
电子烟、烟具、电子雾化器、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烟油、香精油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华宝股份(300741) |
添加入烟油中的烟用香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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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002565) |
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弹 |
公司的新型烟草业务聚焦于低温加热不燃烧产品,研发了以MOX品牌为主的系列产品,主要销往国内及日本、韩国等国外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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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002191) |
多项电子烟加热不燃烧器具、电子烟等新型烟草的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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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森科技(603626) |
烟具 |
主要为电子烟金属结构件支架、外壳等精密金属结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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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300014) |
电子烟市场锂离子电池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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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300461) |
雾化器关键部件的自动制造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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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富技术(300128) |
电子烟制造成套测试治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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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趣科技(002925) |
电子烟精密塑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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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 |
思格雷(871818) |
复合型 |
电子烟及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
五轮电子(833767) |
电子烟(不含烟草制品)、雾化器、USB充电器、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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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韦尔(834742) |
电子烟的研发和销售(不含烟油),电子烟雾化器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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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美乐(833116) |
电子烟及雾化器等其他电子烟配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
二、电子烟的法律定性及监管现状
——法律法规层面
我国烟草制品实施许可制度,生产、销售、进出口烟草制品均须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但目前的法律法规仅针对传统烟草制品,对新型烟草制品并未有明确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可以看出,《烟草专卖法》并未明确电子烟制品属于其规范范围内。
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电子烟产品在国内也无法被直接定义成危险化学品、药品或医疗器械。
——政策监管层面
政策层面主要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近年来为解决执法实践遇到的问题陆续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文件。经研究总结,监管重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 . 对于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烟弹,由于其实际上是将烟草进行加热,国家烟草专卖局目前已将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烟弹明确界定为“新型卷烟”,归入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同时,全国多地烟草专卖局陆续向零售终端下发《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新型卷烟的告知书》,并指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相关产品都是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国内市场,极大地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禁令一出,售卖境外加热不燃烧电子烟便成为非法经营行为。
换言之,目前售卖境外流入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即便有烟草售卖许可证仍属违法。而境内加热不燃烧卷烟尚有一线生机,即境内企业自行生产、销售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烟弹,在取得《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许可证后仍可以生产或售卖,只是监管强度等同于传统烟草,但从IQOS等取得的巨大成功来看,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在国内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从目前的监管现状来看,相关电子烟产品处罚案例基本都集中于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烟弹。
2 . 对于蒸汽式电子烟烟弹,一方面国家烟草专卖局承认现有《烟草专卖法》没有可将雾化电子烟直接列入“烟草制品”的定义范围,监管或于法无据目前蒸汽式电子烟还处于无产品标准、无质量监管与无安全评价的“三无”状态。另一方面电子烟从产品成分、功能、消费方式、健康风险等方面都与传统烟草制品具有高度相似性,国家烟草专卖局亦在积极推进将含有尼古丁的雾化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监管,不排除后续会有相关监管政策出台。换言之,生产、销售蒸汽式电子烟烟弹,目前暂无需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市场上大多数中小型经营者也都集中在蒸汽式电子烟弹的生产与销售。
3 . 根据目前监管政策,两种电子烟的烟具均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属于烟草专卖局的监管范畴,因此不需要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烟具包含电池、金属结构件支架、外壳、精密塑胶部件等部件,须符合电子烟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
4 . 关于电子烟国家标准,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起草《电子烟》和《电子烟液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两个标准,目前处于标准审查阶段。关于行业标准,目前有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起草的《电子烟雾化类器具产品通用规范》和《电子烟雾化液规范》。同时,电子烟也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如食用香精等成分的添加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5 . 由于电子烟含有尼古丁成分,具有易成瘾,有危害性等特征,电子烟实际上并不能实现所谓的戒烟,而是在同等烟瘾情形下危害性更小的选择。电子烟由于外观时尚、口味繁多等特征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欢迎,反而使原本没有烟瘾的未成年人染上了烟瘾,在美国甚至形成了关于吸食电子烟的VAPE文化。因此,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任何销售渠道(包括电商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且不区分电子烟的具体类型。
三、相关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1 . 对于经营者来讲,如从事蒸汽式电子烟的生产、销售,目前没有明确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要求。
但是在将来,不排除监管部门可能会明确蒸汽式电子烟烟弹参照烟草制品予以监管或提出专门的资质要求,经营者应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或监管政策动态,以确保业务的持续合规性。对于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的生产、销售,境外的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目前处于全面禁止状态,境内的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目前倾向实行许可制度,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极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甚至刑事犯罪,而目前监管政策的不明确导致相关许可证的申请难度较大,建议谨慎对待。
2 . 对于电商平台来讲,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境内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烟弹,商户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平台的审核重点。
其次,对境外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目前我国并没有从境外进口这类烟草制品,市场上出现的相关产品都是从非法渠道流入的。即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能销售这类产品。如IQOS电子烟的烟弹,早在2017年5月份,全国多地烟草专卖局陆续向零售终端下发《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新型卷烟的告知书》,并指出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相关产品都是通过非法渠道流入国内市场,极大地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经发文明确将IQOS等四类境外流入电子烟列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作为卷烟进行监管,售卖者无法办理售卖许可证,所以在国内售卖包括“IQOS”在内的其他品牌电子烟行为系非法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走私罪等犯罪行为。
最后,对蒸汽式电子烟烟弹的资质审核,目前暂无特殊资质审核的明确依据,但建议平台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入驻商户承诺其拥有从事该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全部必要资质,如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其经营资质不足的情况,应立即向平台报告并下架相关商品,否则商户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商户在商品页面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并且建议考虑通过后台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实名认证开设的账户下单购买电子烟产品,以进一步规避平台的相应风险。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清单
效力级别 |
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2015.04.24 |
行政法规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2016.02.06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进创新型行业建设的意见》 |
2016.07.12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86号建议的答复》 |
2017.09.18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8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烟法〔2018〕104号) |
2018.05.21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18〕123号) |
2018.07.17 |
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53号建议的答复》 |
2018.08.01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18年第26号) |
2018.08.28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801号建议的答复》 |
2018.10.16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未知,获知渠道为媒体报道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定性等有关意见的复函》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新型卷烟的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