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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查获走私烟丝13.52吨,价值近100万元
发布时间: 2019-07-14
7月10日,根据烟草部门的线索,市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成功拦截两辆非法运输烟丝的车辆。 7时左右,高速四大队民警在汕湛高速古竹出口查获两辆重型牵引车,现场查获涉案烟丝13.5

7月10日,根据烟草部门的线索,市交警支队高速四大队成功拦截两辆非法运输烟丝的车辆。

河源查获走私烟丝13.52吨,价值近100万元

7时左右,高速四大队民警在汕湛高速古竹出口查获两辆重型牵引车,现场查获涉案烟丝13.52吨,案值近100万元,当事人张某某被现场抓获,经初步调查,该车烟丝由云南省昆明市运往福建省漳州市方向。

河源查获走私烟丝13.52吨,价值近100万元

目前,该案已移交烟草部门和公安局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审理。

河源查获走私烟丝13.52吨,价值近100万元
 

非法运输烟草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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