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期,某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零售户丁某未把“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标志张贴在显著位置,便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督促其重新张贴警示标志。对此丁某有些不理解,认为即使不张贴警示标志,自己也不会将卷烟卖给未成年人。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因此,丁某必须按照规定将警示标志张贴在显著位置。如其不配合工作,将会面临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