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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相关事宜你清楚吗?
发布时间: 2019-11-04
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在特定时间、地点举行的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事件调查人,对所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应用处罚依据进行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

  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在特定时间、地点举行的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事件调查人,对所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应用处罚依据进行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涉及的听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许可类事项听证与处罚类事项听证,本文就处罚类听证的情况进行介绍。

  关于举行听证的时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在涉烟案件行政处罚中,以下四种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分别是: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关于听证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听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要求回避的权利,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陈述申辩的权利,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关于听证的注意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而超出规定时间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此外,《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文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所以,申请听证时不应有顾虑,这是一种合法的反映诉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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