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着贩卖假烟,借机大赚一笔,没想到“借道”济南,最终“折戟沉沙”——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河南一对夫妇因贩卖假烟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7年9月,家住河南项城市某镇的孟某和妻子郭某从河南邻县装载了一车厢假烟,准备销往辽宁。夫妻俩驾驶大车途经鲁冀高速公路时,被山东公安查获。经鉴定,此次共查获红梅(软白)、红梅(软黄)、黄果树(长征)、黄山(新一品)、玉溪(软)等香烟约2.24万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总价值高达130万元。
2018年8月,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案件庭审期间,孟某称,自己平常是通过手机软件“货车帮”来承接货物运输订单的,此次承接的货物订单名义为“食品”。在装货时自己并没有清查货物,直到走到山东被公安机关查获,才知晓车里全是假烟。但面对孟某的辩解,其妻郭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销售伪劣产品”事实及罪名却表示均无异议,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郭某系未遂、从犯,提请对郭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查明,孟某此次运输货物的时间为晚上11点钟至凌晨2点,装货地点是在一片空地,运输时前有其他车辆带路指挥。对此,负责在前面驾驶轿车为货车“开道”“探路”的傅某称,大家抵达目的地后,其还在收货地负责结算烟款。傅某称自己知道上线是生产、销售假烟的,亦承认自己曾在河南省某县田地里装货时见过孟某。
另一证人何某称,其曾于2017年9月替人到沈阳高速出口接货。经辨认,何某称有一次系郭某来沈阳送货,因为“当时虽刚入秋,但沈阳的天气已经冷了,郭某还穿裙子”。
关于孟某辩称自己不知所运的是假烟问题。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在2017年10月供述称,其去沈阳途中,适逢下雨,自己在给货物盖篷布时确定所运的是烟;其他正常货物每次能够获利1000余元,运输此类货物每次能多赢利两三千元。该供述同郭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庭遂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郭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然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被告人的行为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一重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孟某、郭某在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系未遂。鉴于被告人孟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6万元。案件宣判后,郭某服判息诉;孟某不服,以“量刑重”为由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