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广东梅州青年参与生产、销售假烟,一个负责开车,一个负责看门,最后双双锒铛入狱。记者今天从梅州市五华县法院了解到,法院近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均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8年8月12日至16日间,家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的青年何某辉与何某安伙同苏某、阮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五华县一山村何某初(另案处理)的水库管养房内生产假冒南京、苏烟等品牌的香烟。
期间,何某辉负责开车运送货物,何某安负责看守大门,苏某、阮某等人负责生产假烟。2018年8月16日,五华县公安机关联合烟草专卖局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抓获何某辉、何某安等13人,并查获烟丝1999.5公斤、“南京”半成品烟支312万支、“苏烟”9万支、卷烟纸924公斤、水松纸82.6公斤、滤嘴棒48万支等烟草制品。
经认定:上述烟草制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395049元。经检验:涉案烟草有异味,无使用价值,半成品烟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辉、何某安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协助他人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何某辉、何某安参与生产的伪劣产品香烟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同时,何某辉、何某安是受他人雇佣协助从事非法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