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查办的“2·25”涉烟案件被告人黄某、吴某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起,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上标的的香烟,仍利用电脑网络通过QQ寻找供应商批发香烟,后转卖被告人吴某。吴某在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香烟情况下,在福州市台江区附近将购进的香烟以加价获利进行批发销售。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严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和违法情节,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