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零售户刘某的店铺检查时,查到一批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按照规定,卷烟需要先行登记保存。刘某因身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店铺处理,故委托代为看店的妻子彭某处理。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本案例中,由于当事人刘某不在场,彭某代签时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并标注上“代签”。如果现场见证人不足两人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