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运输卷烟,在转装时被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与博白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近日,该案被告人陈某宇、庞某、薛某龙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2018年10月12日14时许,陈某宇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驾驶车牌号为桂P7D7××的本田小轿车,受他人雇佣从防城港市运输890条卷烟到博白县松旺镇。当日16时许,陈某宇将这批卷烟运至博白县松旺镇某村,交付给等候在此的庞某和薛某龙,正当他们将卷烟转装到庞某的粤Y039××丰田小轿车时,被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与博白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人赃俱获。
经烟草局工作人员检验,在查获的这批卷烟中,四种不同类型的香烟合计890条,经估价,价值110182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陈某宇、庞某与薛某龙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