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资源,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制度。强化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经营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元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仅指卷烟、雪茄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高效便民、服务大众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依法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经前置程序,规划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二)合理性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规范零售户经营、保持市场良好秩序为目标,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三)区别性原则
遵循市场规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综合运用间距和户数等标准,设置不同的布局规划,科学布局各具体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服务性原则
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在同等条件下适度有限扶持残疾人、烈属、无生活保障能力的人群从事卷烟经营活动。实行优先照顾、优先办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要将合理布局规划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时公开,公平对待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做到公正透明。
第三章 合理布局要求
第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经营的场所与其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三)东河镇辖区内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出入口周边50米内,其余乡镇辖区内中小学校校内及距学校出入口周边30米内;
(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柜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七)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九)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其他要求:
(一)东河镇辖区内街道按照同侧30米的间距标准设置,其他乡镇街道以及乡镇之间公路沿线按照同侧20米的间距标准设置;
(二)东河镇商业北街因位于县城中心,属繁华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核定为10户,不受间距限制;
(三)乡镇每一个行政自然村可设置1-2个零售点;
(四)辖区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10个;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指市场内有固定店面,不包括销售蔬菜、水果等摊位;大型商场摊位指由开发商或承包商所规划的固定店面或柜台);
(五)新建汽车客运站内可设置1-2个零售点,原有汽车客运站内不再增加零售点;新建火车客运站内可设置1-2个零售点;
(六)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发放;
(七)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大中型商城、超市、购物中心,大型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及其分店,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茶楼、歌城、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原则上可以适度满足其办证要求,且必须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
(八)书报邮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
(十)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人申请新办零售点,可放宽经营场所周围最小间距的要求:
申请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人员仅限本人、配偶、父母、共同生活的岳父母等直系亲属)等社会特殊群体,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经核实后,但应满足零售点之间不得低于15米的间距标准。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申请新办零售点可以不受间距限制。不受间距限制的零售点亦不作为相邻零售点间距的计算基点。
(一)大专院校、部队营区、监狱、在建工地、安置或新建小区内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可根据区域内人口数量设置间距合理的零售点,不受场所外部毗邻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二)零售户非法经营假烟、走私烟两次以上或擅自停业满6个月的,新增零售点可不受该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实施以前已经存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本规定的,采取自然淘汰、行政管理等办法逐步达到本规定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间距指街道同侧的间距为零售点之间的步行距离,以两零售点出入口中心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旺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旺苍县烟草专卖局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旺烟专〔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