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6月14日,S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联合县交警部门,在某国道依法截获一辆运输卷烟的面包车。在该车后备箱中查到“利群”“南京”“双喜”等品牌共412条真品卷烟。经现场询问,驾驶员冯某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在运输环节亦无任何合法手续。
经调查,该批卷烟为冯某所有,是其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在S县沿路商店收购的,准备运回临省W市销售,还未驶出S县就被查获。
冯某辩称,这批卷烟尚未完成跨区域运输,自己不构成无证运输。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根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属于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按照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违法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冯某行为目的非常明确,从S县购进卷烟运回本地销售,车辆已启动,运输行为已实施,无论其是否完成跨县、市运输均构成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地S县烟草专卖局可以对冯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