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电玩城作为新兴娱乐场所广泛受到年轻人青睐,成为当下人们新的娱乐方式和消遣选择。电玩城前身为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风靡一时的电子游戏厅,而现如今的机器设备早已不只是三十年前摇杆按钮式的框体游戏机(俗称街机),各种模拟机、彩票机、礼品机充斥着新时代的各大电玩城。但我们在日常市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商家在提供新型电子游戏设备满足消费者娱乐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因不规范经营产生的涉烟法律问题。
电玩城中有一种常设的大型游戏机颇受女性群体欢迎,即“娃娃机”。“娃娃机”属于礼品机的一种,消费者通过投放游戏币来换取操控机器臂的机会,从而对毛绒玩具进行抓取。商家也会在此类礼品机中投放日化用品、儿童玩具等商品来吸引不同群体的消费者,然而市场上有一些电玩城商家将礼品机内置商品换作卷烟进行经营,对比“娃娃机”可称其为“抓烟机”。电玩城中的礼品机不同于普通钱货交易的自动贩卖机,其商品的取得需凭消费者的操纵技术和运气,法律上将此种抓取商品的行为称作“射幸行为”,消费者与商家成立民法上的“射幸合同”。
“射幸”一词出自《三国志•蜀志•谯周传》提及的一则谚语:“射幸数跌,不如审发。”幸即侥幸,射即搭弓射箭。意思是以侥幸心态数次射发箭支未竟,不如审慎发射,一击命中。所谓“射幸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皆属射幸合同。虽然在射幸合同中,双方对价并不相等,但此种交易行为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在不违反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时自无不妥。但因卷烟商品的特殊性,将其作为射幸合同中标的物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电玩城的经营范围一般不涉及卷烟销售,更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投放在“抓烟机”内的卷烟大多从零售店或烟贩手中购买取得,此种情况应首先认定为无证经营卷烟行为。具体案件中,应以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作为立案案由进行调查处理。
违反烟草制品销售方式禁止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抓烟机”是否属于自动贩卖机存在争议,暂且不论,但依据法律解释“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原则,正规经营的自动售货机尚且不能销售烟草制品,带有博彩性质的“抓烟机”更不能将卷烟作为抓取商品投放。所以,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玩城商家也不能通过“抓烟机”方式变相进行卷烟销售。
卷烟变现涉及赌博犯罪。第一,需要说明的是,抓烟行为本身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赌博罪主观上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要达到一定数额,使用“抓烟机”的消费者主观上大都以娱乐为目的,并且一般不涉及大量财物,所以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博。第二,在现实经营过程中,商家对消费者抓取的卷烟可能会提供变现服务,此时应对商家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据此,“抓烟机”此时性质即为赌博机,此《意见》第二条从机器数量、违法所得、累计赌资数额等方面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行为规定了定罪处罚标准,如果电玩城放置的“抓烟机”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
“抓烟机”不仅存在于电玩城,超市、酒店等其他经营场所也偶有出现,但笔者认为电玩城中“抓烟机”的存在危害尤甚。因为电玩城的消费人群主要为年轻人,其中不乏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对新鲜事物富有好奇心但又缺乏自制力,过早的接触并吸食卷烟会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并且通过带有博彩性质的“抓烟机”获取卷烟,可能会滋生其他不良嗜好。
2018年7月,深圳坪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对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商户开具了全国第一张行政罚单,此举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好评。作为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我们应择善而从,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有效打击“抓烟机”的存在,从而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秩序,同时也为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