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市零售户徐女士问:近日,有一些高中生到我这来买烟。商店已经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宣传标语,而我也表明态度不售烟给他们。有人告诉我这属于他们请求购买而非我主动售卖,与我无关。请问真的是这样吗?
广东韶关曲江区局工作人员余六秀答:您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情形,其中第十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只要您将烟草制品出售给未成年人,就违反了相关规定,会被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