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1月16日,接群众举报,A县烟草专卖局会同A县交通部门执法人员在某快递公司(独立法人)待发货的车辆内,查获黑色包裹一件,包裹内装有“黄金叶”(天叶)卷烟40条,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卷烟。经查,当天该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收件时,并没有对该包裹进行当场验视,而是直接办理了承运手续,收取了100元承运费。A县烟草专卖局对该快递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行政处罚。该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不理解。
【分析】
《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本案中,托运人无合法有效的准运证手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不得承运。
《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交寄验视是物流寄递企业收寄货物时的必经程序,也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企业,应依法履行收寄验视义务,对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时,应当拒绝收寄。但在本案中,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对该包裹进行现场验视,而且为了赚取运费,直接将快递单交给不法托运人,由其填写并封箱后直接寄递,应当推定该快递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运输对象为烟草专卖品而实施了运输行为,因此该快递公司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对该快递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