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某市烟草专卖局在检查中发现,零售户黄某的店铺实际经营人为张某,张某使用黄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
据了解,张某在不久前从黄某手中盘下了店铺,因觉得申请许可证比较麻烦,且发现黄某的档位较高,便从黄某手中“租”下了许可证,在付给黄某“租金”的同时,由黄某代为订烟。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黄某与张某的行为是违规的,会受到相应处罚。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依法依规使用许可证,切不可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