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一些卷烟零售户特别是经营大户,对无证批发的性质认识不到位,有的以“我的货源我做主”、“顾客要多少我买多少”为理由,公开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有的甚至阻挠专卖执法调查。那么,如何正确认识这一违法行为,教育广大卷烟零售户自觉遵守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就这一问题,结合案例,与各位卷烟零售户共同学习,深入探讨,旨意增强大家的守法意识,维护烟草专卖制度。
老孟是个精明人,从摆地摊干起,经过多年打拼,开店从事百货批发生意,财源滚滚,成为当地有名批发大户。去年春节过后,一家白酒经销商要给他免费更换门头招牌。老孟十分高兴,就别出心裁,让经销商在招牌上印制“烟酒批发”字样。谁知招牌“亮相”三日,就被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责令整改。老孟起初不理解,不愿抹掉“烟酒批发”字样。经过专卖执法人员讲解,才恍然大悟,乐意配合。
分析:
老孟的门头招牌出现“烟酒批发”字样,可能与他的惯性思维有关。在他看来,百货批发,烟酒不分家,既然酒能批发,卷烟也就能批发。有了这种错误的认识,招牌上出现瑕疵就不足为奇。目前,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许可证的名称很容易看出来,持有卷烟零售许可证,只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而不能从事卷烟批发业务。如果商店门头出现“烟酒批发”、“卷烟批发”、“烟草批发”就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同时也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因此,提醒卷烟零售户在谋划与烟草有关的事情,一定要学习一下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看看能不能做,切莫自以为是,随心所欲。
专卖人员进店检查,发现店主老陈正在卖烟,一次性出售给顾客50条卷烟。专卖人员现场指出,这是无证批发,不能这样做,否则要受罚。老陈瞪眼不高兴,质询专卖人员:“顾客家里过事,人家要买50条烟,好不容易凑齐,你说这是无证批发,难道让顾客再跑一趟?”专卖人员不气不恼,给老陈上了一堂“法律课”。老陈听明白后,不再强词夺理,按规定零售,避免了行政处罚。
分析:
老陈之所以瞪眼,首先,他没有搞清无证批发的概念。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无证批发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卷烟零售户一次销售卷烟50条以上(含50条),构成无证批发违法行为。时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村红白喜事、建房户用烟量大,一般都在50条以上。作为店主在出售卷烟时,要有法律意识,学会分批次销售,才能正确处理顾客用烟和无证批发之间的矛盾,规避法律风险。比如一位顾客家办白事用烟80条,若一次出售即为无证批发,但分二次出售,就是正常的零售行为。有人说,这是走形式,没有必要。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不然就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道理你懂的。
小张经营一家烟酒店。有一天,专卖执法人员进店检查,在他的电脑记账系统发现了三笔交易,每次交易数量都在50条以上,专卖人员认定该店存在无证批发行为。面对证据,小张理由多多,反复解释:卷烟数量虽然超过50条,但都按零售价格卖的,没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能算无证批发。专卖执法人员就给他讲了无证批发的构成条件和违法性质,帮助小张“脑筋急转弯”,走出认识误区,自觉接受处罚教育。
分析:
无证批发的认定与数量有关,与价格无关。只要一次销售卷烟50条以上(含50条),不论按什么价格出售,都构成无证批发行为。在此,提醒零售户在出售卷烟时,要熟知无证批发的两个条件,不要望文生义,误入歧途。
零售户老徐经常到县城批发市场进货。有一段时间,因进货资金不足,就把攒下来的53条卷烟运到大户商店,以烟换货。结果交易过程中,被专卖执法人员发现并查处。老陈胡搅蛮缠,不承认无证批发事实,还要投诉执法人员乱作为。后来,烟草局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邀请老徐参加。通过学习,他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无证批发,表示今后再不以烟换货了。
分析:
老徐的观点错误,一方面,以烟换货看似物与物的交换,但实质也是现金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老徐一次将50多条卷烟给了大户,换成其他商品,他们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对老徐而言,构成无证批发行为。对大户来说,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因此,在这里提醒一下:以烟换货不可取,守法经营最保险。
总 结
在日常经营中,零售户不管遇到哪种情况,只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能从事卷烟批发业务。这是原则,也是常识,只能遵守,不能变通。除此之外,零售户要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多参与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了解无证批发行为的性质、构成条件、处罚依据等,不断提升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减少这一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卷烟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