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3·11”通过互联网非法经营走私卷烟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黄某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李某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凤伙同其丈夫被告人李某文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由黄某凤通过微信网购低价走私烟,再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推销,后通过在其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宝莲新都某门面内或由李某文开车将烟送到客户手中,从中赚取差价牟取非法利益。其间,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金额达人民币158287.38元。开庭审理的过程中,2名被告对检控机关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凤、李某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