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先生:我父亲在万和镇石板河村经营一家食杂店,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是个体经营,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今年1月22日,我父亲因病去世。请问,我能向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持证人吗?
回复:我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您父亲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是个体经营模式,他是唯一持证人。您父亲因病去世,那么他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丧失了存续的基本条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烟草专卖局应该依职权注销您父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您提出的变更申请,不属于法定变更的事项,县烟草专卖局可以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您可以在原址上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资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县烟草专卖局可依法为您核发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