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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停歇业管理
发布时间: 2019-04-2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发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发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证机关和持证人都具有约束力,未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进行变更。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停歇业的情况,这也是我们日常监管工作中的难点,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不良后果。在此,笔者就如何规范办理擅自停歇业许可证提出个人浅显的看法。

一、卷烟零售户停歇业产生的原因

卷烟作为特殊商品,同样有着一般商品的属性,卷烟零售业务出现停歇业现象与经营一般商品一样,十分正常。就卷烟零售户停歇业现象产生的原因来说,可分为二大类:1、外部因素导致不能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或注销,被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甚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依法终止等。2、内部因素导致自身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或重新申办,经营主体为企业宣告破产,经营主体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营不善或者主动放弃经营,承租店面到期等。从上述停歇业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出,导致出现擅自停歇业的主要原因是持证人的自身因素。由于《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没有对不主动办理停歇业手续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在日常市场管理中,擅自停歇业的现象十分普遍,屡见不鲜。

二、强化停歇业许可证管理的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珍贵的市场资源,及时对处于“休眠”状态的停歇业经营户进行清理,强化停歇业许可证的管理,对维护“两个至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停歇业许可证的管理,既是维护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的必然要求,又是纠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偏向的具体体现。

(二)强化停歇业许可证的管理,有助于释放被占用的空间,为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零售客户增加资源供给,有助于合理配置烟草专卖零售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利益。

(三)强化停歇业许可证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烟草行业内部不规范经营滋生的土壤,有助于烟草企业的规范经营。

(四)强化停歇业许可证的管理,有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市场情况,强化市场管理,从而更有效地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卷烟市场不断净化。

三、停歇业许可证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的问题

实践中,卷烟零售户需要停歇业时,绝大多数持证人不会主动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关门走人。只有极个别持证人会主动到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停歇业手续。此外,也有少数持证人会在专卖人员的督促下办理相关手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零售户不了解停业必须办理停业申请的手续;另一方面是零售户怕麻烦,不愿意前来申请。

对擅自停歇业许可证的办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对歇业许可证的注销,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不良的后果,甚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发证机关对不办理手续的擅自停歇业许可证的不当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履行相应的手续直接在专卖系统办理停歇业事项;2、采取停歇业申请表的方式但没有持证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应的手续;3、对长期不订货的停歇业许可证不采取任何措施,放任不管;4、对擅自歇业公告3个月或停止经营满6个月的许可证进行注销;5、私自利用停歇业客户的账号卖大户或套购倒卖卷烟。下面笔者对上述5种不当处理方式逐一进行分析,希望引起我们专卖人员的高度重视。

情形一:未履行相应的手续直接在专卖系统办理停歇业事项。其直观的表现为对专卖系统中停歇业情况及时进行了办理,但由于未履行法定程序导致所办理的停歇业行政行为无效,属无效的行政行为。例如:张三没有办理申请停业手续擅自停业外出务工5个月后返回,发现许可证已经被注销,无法订购卷烟。如果张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必然会导致发证机关行政败诉。

情形二:采取停歇业申请表的方式但没有持证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应的手续。从形式上看,似乎办理停歇业的手续齐全,但由于申请表没有持证人的亲笔签名确认,该申请行为显然无效,基于该申请表的申请事项无论是否被批准,均属于无效行为。

情形三:对长期不订货的停歇业许可证不采取任何措施,放任不管。其危害有三:一是由于许可证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整体情况把握不准,导致市场管理的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二是由于许可资源被占用,一些地方受合理布局的限制,一些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零售客户被人为拒之门外,不利于烟草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对一些严重涉烟违法行为可能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对市场的控制力下降。

情形四:对擅自歇业公告3个月或停止经营满6个月的许可证进行注销。有两种情况:一是擅自停业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二是办理了停业一年的申请期满后,未提出恢复申请。前提是领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关键词是“尚未”,不能错误理解为领取许可证后业务活动的中途停止经营满六个月。

情形五:私自利用停歇业客户的账号卖大户或套购倒卖卷烟。在实践中,一线员工在发现零售户停歇业时出于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考虑,不按要求上报,导致专卖管理部门对擅自停歇业许可证无法及时掌握并处理,从而给内部人员私自利用停歇业客户的账号卖大户或套购倒卖卷烟带来便利,引发严重的不规范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导致内部人员被问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规范处理擅自停歇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一种行政许可,一经发放就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根据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任何人均无权剥夺持证人从事准许经营活动的资格。在日常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停歇业的情形,首先要想方设法和持证人取得联系,要搞清楚持证人是暂停一段时间还是永久性停止经营,要告知持证人办理停歇业的流程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并督促持证人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该方式既省时,又省力,效率最高。这也是目前县级局办理歇业许可证采取的主要方式之一。

对于那些虽然联系上但已经关店外出短时间无法返回的持证人,告知持证人可通过委托代理人前来办理,但必须提供相应的委托证明文书及有效证件。如注销的许可证正副本无法收回,可通过公告失效。对于那些无法联系或者虽然联系上但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持证人,我们烟草专卖发证机关只能通过《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规制,具体的操作如下:

第一步:固定证据。无论是暂停经营还是永久性停止经营,专卖人员都应当上门进行确认,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于已经关门走人的店铺,要注意收集左右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以此确定较为准确的停歇业时间。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零售户名称、证号、法人、经营地址、停歇业原因、停歇业的具体日期等信息,取得的证据材料作为附件保存。

第二步:及时在专卖系统办理停业并通知营销部门停止供货。

第三步:定期上门检查。查看是否恢复经营?所销售的卷烟是否都有持证人的32位激光码?如违反及时进行查处。如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视同歇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步:即时公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对停业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许可证进行注销,其法定的程序必须进行公告。

第五步:办理注销。公告期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证件管理人员依据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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