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经营生财须有道,石某某却“剑走偏锋”,在没有相关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触犯了非法经营罪。近日,巢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含山县林头镇某便利店和网上购进各类卷烟,并通过其在安徽省含山县商合杭高铁含山制梁场内经营的烟酒商店,对外销售给该制梁场内的职工,期间涉案卷烟金额达9.4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
2017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在巢湖市世纪新都快递中心取卷烟包裹时被巢湖市烟草稽查部门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巢湖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石某某经营所剩的卷烟。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通过网络上购进的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庭综合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我国部分资源商品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中,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严厉禁止无相关许可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