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韦某、何某、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8年5月15日,四被告人为获取高额报酬,为他人非法运输、装卸烟草制品。潘某、何某、韦某合作使用一辆小货车运输烟草制品,在兰海高速路马山出口处附近被执法人员查获。小货车上共查获品牌香烟10700条,经检验,缴获的香烟中,共有3950条香烟为伪劣香烟,其余均为真品香烟,共价值133.309万元。
同日,林某驾驶小汽车从广西东兴市运输香烟至兰海高速路马山出口处的加油站,将小汽车交给货主指定的接货人,然后进入被告人潘某驾驶的小轿车。接货人驾驶该小汽车到广西大化县大化镇,欲将香烟存放于村屯果场里的房屋内,被执法人员查获,共查获品牌香烟1450条,经检验,其中750条为伪劣香烟,其余均为真品香烟,共价值18.468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何某、韦某、林某明知他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予提供运输、装卸等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该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四被告人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