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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哪一方?
发布时间: 2018-10-29
济南槐荫区零售户孙女士问: 我和前夫在离婚前经营一家零售商店,商店一直由我负责经营,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扣款账户用的是我前夫的名字。今年国庆期间,我们办理了离婚手

  济南槐荫区零售户孙女士问:我和前夫在离婚前经营一家零售商店,商店一直由我负责经营,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扣款账户用的是我前夫的名字。今年国庆期间,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商店归我所有。但我发现,自己无法订购卷烟了。请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不能像财产一样直接转移到我的名下?

  槐荫区局工作人员孙梦梦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人身专属性,且属于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经营资格,是不能进行分割的,许可证登记的主体才是合法有效的持证人。如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是您的名字,那么您可以继续使用;如果登记的名字是您前夫的,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先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是一种可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许可证不属于民法上的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或转让。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不能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出分割或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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