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非法获利九万余元。近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2月至5月期间,多次销售硬中华香烟给樟树市某名酒专柜的刘某和某名烟名酒的严某,并通过手机微信收取刘某的香烟款合计人民币52298元,收取严某的香烟款合计人民币15200元。2018年5月14日,樟树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抓获被告人陈某时,当场在其车上缴获硬中华香烟58条,价值人民币24346.08元,经送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这批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假冒伪劣)香烟,金额达人民币91844.08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