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涉烟案件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笔录;(八)电子数据。
在涉烟案件中,一般都会有多种、多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于多个合法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遵照下列原则:一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是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是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是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是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