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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能否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19-07-06
关键词:不满十八周岁 核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张小莹(身份证号:210103200201174532)到甲市G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店铺名称为团

关键词:不满十八周岁 核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张小莹(身份证号:210103200201174532)到甲市G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店铺名称为“团团食杂店”,位于G县罗泰镇东小街42号,持有G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G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受理该申请后,证件管理员王小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张小莹不满十八周岁,除此之外均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且不具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形。由于张小莹提出申请时尚不满十八周岁,G县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张小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自主经营“团团食杂店”,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取得G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说明自己具有合法的商事主体身份。

【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6条第7款:“每一缔约方宜酌情采取和实施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由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者18周岁以下者销售烟草制品。”

【深度解析】

《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未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年龄限制,但从《民法总则》《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作为商事主体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然实施经营行为,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即可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2]从法条文本规定来看,此处的“经营者”应指烟草制品零售商,不包括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在内。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无论零售商还是批发商均不应当违背这一立法精神。由此可见,烟草制品零售商不得向未成年人零售烟草制品;同理,烟草制品批发商也不得向未成年人批发烟草制品。

另外,《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由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作出了原则性禁止规定,要求缔约方酌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者其他措施,禁止由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者十八周岁以下者销售烟草制品。[3]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有履行条约规定的法定义务。因此,无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局均不宜向其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解决办法】

申请人张小莹不满十八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G县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参见《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3]参见《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6条第7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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