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因其跨区域传播速度快、隐蔽虚拟性强,成为不法涉烟分子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销售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活动的重要渠道。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触犯了国家烟草专卖法律。和传统涉烟违法案件相比,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在方法和手段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乏力,存在协调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应通过加强外部宣传,建立多部门合作的长效联合机制,加强网上监管,提高网上监管水平。当前,正确认识、分析互联网涉烟现状、寻求有效监管对策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 涉烟 监管 思考
一、互联网涉烟的现状调查
用当今流行的、具有中文搜索功能的搜索引擎:百度、搜狗、SOSO搜搜等引擎检索:“烟批发、网上香烟批发、高仿香烟、云宵香烟、假烟批发、中华香烟批发,仿烟批发、香烟出售、出售香烟、中华香烟、中秋佳节批发中华香烟、钻石芙蓉王、给香烟打当地烟草专卖码” 以上关键词,立马就可检索到数万条信息,多数网页充斥着低价销售卷烟的信息,且公开销售假冒卷烟的网页有的会被置于显眼位置显示,在前几条检索到的信息摘要中赫然发现制售假烟违法分子公然宣称:“长期供应香烟,质量好,价格便宜,而且能给香烟打当地烟草专卖码,各种香烟标识码匀能打印上去。机器包装,人工包装都可按客户要求来制作,也可来样加工。 诚信第一,味道醇正,质量上品,价格按品质而定,给您带来相当可观利润。” 等五花八门的宣传用语。
淘宝网上有些销售烟标的店,经了解实质上都是卖香烟的,其淘宝旺旺上都是自动回复,如要人工,则必须加店主的QQ。“淘宝网按规定是不能销售违禁品的,不准卖烟,淘宝也会监控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所以旺旺上不回复买家。”
笔者因工作关系,加入“烟草专卖管理员”QQ群,居然在烟草专卖稽查队伍群中,制假售假分子混进来,发布销售假烟的广告:“某某烟行批售高精仿香烟系列。原厂烟丝达十几种之多【包装防伪100%,烟丝成色100%,口感九成五】专为企业送礼应酬各方面商业利益用途而精心制造,适用范围:自抽/送礼/批发/零售/公司/酒吧/酒店/赌场/网吧/娱乐场所等。(品质保证、货到付款)”,在其它类的QQ群中有更多此类涉烟信息广告,笔者以卷烟零售户身份与这个售假分子试探性进行了联系,从对方发来的品牌价格表来看,价格非常便宜,对方也明确表示,这是高仿的假烟,这些假烟有原厂烟丝和真烟接支二种,所谓真烟接支,就是真烟烟丝和低档烟烟丝混合在一起的烟,笔者试探着从价目表中选六个品牌,各订二条(软中华(原厂烟丝)280元/条硬 、中华(原厂烟丝)260元/条、硬蓝芙蓉王(真烟接支)180元/条、黄盒芙蓉王(真烟接支)130元/条、黄鹤楼1916 (木盒.真烟接支)400元/条、钻石芙蓉王(木盒.真烟接支)400元/条),对方要求汇二百元的定金,并给了一个建行的帐号,香烟则通过宅急送方式发货,货到付款。
可以看出互联网销售卷烟的大致模式:通过购物网站、博客、空间、贴吧、BBS、QQ、MSN聊天工具、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信息,以“物美价廉”为诱饵,吸引他人购买,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或电话洽谈,购买意向、交易方式、品牌、数量、价格等,然后通过物流、配货站、快递、公共汽车等常见的“化整为零”的形式托运以逃避打击。付款大多是通过银行打款或邮局汇款,还有一部分是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形式,也有的通过物流、配货站代收款。购买者有二种类型:大部分是知假购假,销售假烟或用假烟送礼办事,也有一部分消费者却不知情,把网上购烟当成是一种新型消费方式而上当受骗。
二、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违法性
(一)互联网销售卷烟的危害性:
在互联网销售的卷烟大都是假冒伪劣卷烟,必定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即使有少数属于真品卷烟,其购进渠道肯定不正规,多为走私或非法渠道,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因为互联网销售卷烟包含虚拟行为,“两头不见人”,不但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监管,还极可能出现诈骗行为,致使“买家”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卷烟很难确定购买者的身份,为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提供了隐形渠道,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二)互联网销售卷烟的违法性:
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显而易见是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见,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对取得卷烟的批发、零售以及特种卷烟经营许可证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于这条硬性规定,网络这一虚拟环境显然是无法达到的,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许可发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明确规定,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性。
此外,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管理互联网内容及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应的效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也要求“依法发布广告,防范违法广告,交易各方发布的网络广告要真实合法。”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对达不到追刑标准的互联网涉烟案件可对应按照传统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等的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作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无需顾及其经营店铺及场所的“虚拟性”。对未取得许可证网上经营真品卷烟的行为,可依照传统违法行为处理。除了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此类行为,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达到追刑标准的互联网涉烟刑事案件的主要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三、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难点
与传统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成本低却收益丰,是新形势下的一种新的涉烟违法犯罪形式。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协调难、取证难、监管难几方面的问题。
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一是影响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通过公共网络就可涉及各地;涉烟违法信息瞬间可传到各地。二是互联网销售单笔量少但笔数多而分散,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问题使执法机关取证、固证查处时协调难。
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涉烟违法犯罪隐秘性强,取证较难。一是当事人的身份隐秘。涉烟违法信息发布人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检查,具体信息无法检索明确。要想掌握有用的实质信息,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就目前的技术水平和力量来说还很困难。二是取证方式较单一。证据是行政执法查处的关键,很多的网络涉烟信息当中,监管人员无法查清当事人的身份,很难依法取证或者证据不充分。同时,网络内容的改动随意性大,难以找到有力的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由于打击方式较单一,取证难,难以有效扼制互联网售假违法活动。
互联网信息数量巨大、范围广,逐个监测根本无法完成。在网络这一虚拟环境下,几乎任何使用网络的组织或个人都可发布信息,此刻不存在的违法信息或许下一秒就出现了,时间空间灵活性很大,这使得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控非常困难。
四、如何有效加强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宣传
1、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外网做“互联网涉烟”专题宣传,明确并公示网络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内容和违法性;
2、在主要街道悬挂显著标识,提供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和邮箱地址,充分发挥 12313举报电话的作用,将网络涉烟非法经营信息纳入投诉举报接受范围,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信息,信息查实可参考有关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3、加强典型案件宣传,对已经查处的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案例进行整理,突出重大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营造一个有利于烟草专卖市场管理的环境。
4、在货运部、汽车站、社区、网吧附近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告诫广大市民严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将上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长效联合机制、设立专门网监岗位并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
1、打击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需要建立由烟草、工商、公安、通信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互联网涉烟监管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从事打击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监机构或岗位,按规定操作流程,借助网络智能搜索平台等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网络巡查,进行实时动态监控;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网站内搜索等方式,积极检索相关的网络涉烟非法经营信息。
3、对发现的网上非法涉烟信息分为自建售烟网站、网上店铺、广告信息等三类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将情况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及时更新、提交网络涉烟违法行为的一些关键词给网络监管部门备案,加入搜索引擎的过滤词库中。网络监管部门对于那些专门从事网络交易的平台,以及专业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监管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制度上都是可以做到有效监管的。而对于那些通过网络即时通信工具四处散布广告的人,监管起来就难了,从制度上根本无从监管。因为这些人本身就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违法的,所以才采用了这种不用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方法来进行宣传,在这点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也可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关注犯罪分子动态,同时联合网络监管部门从技术上对其进行监管,打击相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突破。
(三)提高网上监管水平
虽然我国有专门的部门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监管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现在网上存在的交易,从技术角度来说监管的确存在很大的难度。首先,互联网本身是一种访问成本很低的媒体介质,也就是说任何人只需要投入很少的钱,便可以在网上发布消息或者干脆开设网站进行网上兜售,当然也可以在网上选择购买自己想要的东西。其次,互联网本身所带有的匿名性,为监管和调查带来前所未有的难度。最后,网络信息的后台控制相当容易,也就是说网络上的信息,可以很容易地发布和删除,这使得调查取证非常困难。
鉴于互联网涉烟取证的特殊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提高专门针对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电子取证”调查技术,从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流程,确保和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角度出发,建议尽快出台旨在规范电子证据调查收集方法的有关法规或文件。电子证据收集技术水平的高低是决定电子证据能否充分运用到打击利用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
(四)提高互联网涉烟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管素质。
对从事网络监管岗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及互联网访问操作考核,开展系统的电子商务知识培训、深入学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监管技能,组织“查办互联网涉烟案件”专题研讨和交流,组织人员赴外地先进单位学习取经,使从事网络监管岗位的执法人员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性质、模式、特征,以及查处手段、方法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打击互联网涉烟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只有部门间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才会有成效,但更为重要的还是从源头治理,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地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