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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假烟,人证不一致该向谁索赔?
发布时间: 2020-03-31
【案例】 甲市消费者洪某于2020年1月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中华(硬),后怀疑所购卷烟为假烟,经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鉴定,确为假烟。洪某遂向店主张某提出退货,并要求依据《消

【案例】

甲市消费者洪某于2020年1月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中华(硬)”,后怀疑所购卷烟为假烟,经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鉴定,确为假烟。洪某遂向店主张某提出退货,并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索赔500元。

店主张某称该超市其接手不久,店内卷烟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都是前经营人唐某留下的,洪某应向唐某索要赔偿。而唐某认为自己已经将店铺转让,对张某的经营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无论现实经营人张某所售假烟来源如何,真实的违法经营行为确由其实施,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消费者洪某遭遇推诿时,可以向唐某要求赔偿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工商营业执照是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置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该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烟草零售业务,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证双证齐全。本案中,张某使用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违法经营的同时,也使用了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所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洪某不仅可以向现实经营人张某要求赔偿,也可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持有人唐某要求赔偿。

【启示】

现实中,这种因“人证不符”违法经营而产生的责任推诿问题具有普遍性。因店铺刚接手,现实经营人往往不愿或怠于办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冒名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被《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严禁列明,一旦所售卷烟出现问题,涉事店铺不仅面临消费者索赔的风险,根据案值大小还有可能受到烟草主管部门的处罚。所以为保证日常经营有序,新接手店铺的现实经营人一方应尽早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避免所售卖前经营人遗留卷烟可能为假烟的风险。而出让店铺的持证人一方在转让店铺后,也应及时与烟草主管部门联系办理停业或歇业等相关手续,以避免承担现实经营人售卖假烟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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