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违规使用公款购买香烟,一名区城管委党委委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凌加启,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任蔡甸区城管委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分管机关财务工作;2016年4月至今任蔡甸区城管委党委委员、督查室主任。系蔡甸区政协第六届委员会委员。
2015年1月,时任蔡甸区城管委办公室主任凌加启在未请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下,安排财务科负责人购买6条香烟及若干副食品派发给相关专项整治工作夜间加班的执法人员,费用共计4000元,其中香烟1440元。同年3月,财务科负责人将上述费用使用副食发票以“专项整治”名目填写报销单据,经凌加启签批 “属实”后予以报销。2016年1月,凌加启再次安排财务科负责人购买4条香烟及若干副食品派发给加班的执法人员,费用共计2000元,其中香烟960元。同年3月,财务科负责人将上述费用亦使用副食发票以“专项整治”名目填写报销单据,经凌加启签批“属实”后予以报销。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经凌加启安排、审批,蔡甸区城管委违规使用公款购买香烟共计2400元 。
办案人员介绍,凌加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分管机关财务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款购买香烟,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凌加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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