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未满18周岁,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可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呢?
近日,刘某来到当地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其经营的店铺位于辖区内的某乡镇驻地,是一家食杂店,持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证件管理员在对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刘某不满18周岁。因此,本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刘某接到通知后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虽然未年满18周岁,但自主经营了一家食杂店,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已经为自己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说明自己具有经营能力。
烟草专卖局认真听取了刘某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向刘某说明了对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该法的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对公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合法从事民事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刘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对其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Ⅳ部分第16条第一款第四项:“每一缔约方应在适当的政府级别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这两条规定均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而此处的“出售”我们可以从狭义上理解为零售,也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为批发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从销售渠道自由购买或者接触烟草制品;从严格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烟草制品零售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批发商也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
所以,申请人未满18周岁,即使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亦不得向其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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